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 閔麗菁 相對人 閔麗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閔麗佳之戶籍設新北市○○區○○街○巷○○號,目前居住新北市○里區○○○道○○○號「八里佳醫護理之家」,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各一件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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