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哲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哲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103年12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1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受刑人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