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榮達 債務人 顏鄭秋月
一、債務人鄭榮達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 鄭煌洲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顏鄭秋月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鄭煌洲遺產之繼承,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鄭秋月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