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77號受刑人 涂瑞才 (THURACHAISOMSRI)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瑞才(THURACHAISOMSR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涂瑞才(THURACHAISOMSR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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