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吳○鋪
吳○稼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沐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被告 吳泓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