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483號債權人 洪川雅 即 洪金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連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洪川雅即洪金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算之依據。
㈣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本票影本以供辨視(因狀附本票影本顏色過深字跡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