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