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林俊宏 律師被告甲○○
75上列被告甲○○因94年度簡上字第118號詐欺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