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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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佰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陸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佰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1包(驗後淨重0.6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年度偵字第1994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乾葉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8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第1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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