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瑞源之駕駛執照經吊銷而無適當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10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湖口鄉忠孝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14之2號前之道路分向限制線缺口處,欲左迴轉到對面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下稱仁慈醫院)前時,其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觀之,其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方向燈光,又未充分注意對向直行車輛並讓其先行,即貿然左迴轉至煞停,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對向(忠孝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之告訴人 鄒笋妹 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兩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起訴書漏未記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經公訴人當庭補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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