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28號聲請人甲○○(即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翁林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5年12月4日就任,並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公司與 王夏蓮 於鈞院尚有訴訟未完結(鈞院96年度訴字第251號減少價金案件),前經鈞院96年度司字第209號裁准展期清算至97年6月4日後仍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再次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司字第296號裁定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
1號減少價金案件、96年司字第296號展期清算案件案卷、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7年6月4日起續予展期6個月至97年12月4日止。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