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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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素貞 被告 杜枝松 上列被告因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35,000元即自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被告杜枝松於民國91年6月起,以假藉各種理由連續向伊詐取金錢共計435,000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以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74號全卷卷證為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7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