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七七七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點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