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富毅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位下方,應補充記載「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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