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七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四八六號准許在案,嗣經聲請人提出異議,視為起訴,但因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遭駁回,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裁定影本乙份附卷可稽,本案即仍未繫屬,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