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羅美雲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5年8月31日│26,856元│UA三一九四五四│││1││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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