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8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龍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一行「 葉家昌 」應更正為「曾龍保」。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決意指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