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全字第30號聲請人 蔡士琳 相對人 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3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 蔡士林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蔡士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