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名周聖賢)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344號),嗣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九、
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
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起訴書外,補充、更正:㈠本件犯罪事實更正為:
1被告乙○○基於重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
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日遭查獲之日止,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而從事乘附表一所示之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行為。其放款及收取重利之方式為:每借款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借款人須簽立面額二倍於借款金額之本票以為擔保,利息每十天一付,每次一千元,並於借款時先預扣第一期利息,以此收取相當於年息百分之三百六十之重利。
2嗣因證人即借款人庚○○(下逕稱其名)未按時支付本息,
被告竟另萌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凌晨零時十五分,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你誘騙我錢還是沒匯,你今天如果再騙我,會去你家門鎖被塞壞自行修理。」等文字簡訊,至庚○○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庚○○見簡訊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繼之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某時,前往庚○○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四段一○八巷二七號住處,將瞬間膠灌入上址大門之門鎖,致該門鎖不堪使用。
3被告又因證人即借款人丙○○(下逕稱其名)未按時支付本
息,而萌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九十六年五月至九十七年一月七日間某日時,向丙○○恫稱:若不準時繳息,要率眾破壞住家大門,以瞬間膠將住處大門門鎖封死,使丙○○無法回家等言論恫嚇丙○○,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4末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被告與庚○○相約在臺北市○○區
○○路四段一○八巷二十七號前,收取庚○○交付之利息五千元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循線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㈡證據方面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三號卷第二六頁背面參照)。
二、查被告雖有如附表一所示多次重利犯行,惟參之被告主觀犯意單一,且其行為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已深表悔悟,並已自願捐款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十五萬元以贖罪愆,有該基金會收據在卷可稽(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七○一號卷第二頁參照),足認無再犯之虞,經本院傳喚後,唯一到庭之告訴人己○○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是認本院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為被告自承(偵查卷第一一頁參照),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附表二編號
七、八所示物品,無非充作擔保,如庚○○嗣後依約定還款完竣,被告仍須將該等質押物品返還,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並為被告所有,不符沒收要件。至於被告用以發前揭恐嚇危害安全簡訊與庚○○之行動電話,經審酌尚無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開立本票面額│計息方式│利率(年息)│├───┼────┼────┼────┼──────┼───────┼───────┤│甲○○│九十五年│臺北縣中│二萬元│四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十一月二│和市連城││紙│期利息二千元,││││十七日下│路二六三│││月息三十分。││││午七時許│巷一八弄││││││││五號三樓│││││├───┼────┼────┼────┼──────┼───────┼───────┤│丁○○│九十六年│臺北縣新│三萬元│六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一月間某│店市民權││張│期利息三千元,││││日時│路與建國│││月息三十分。│││││路口│││││││││││││├───┼────┼────┼────┼──────┼───────┼───────┤│戊○○│九十六年│臺北縣淡│二萬元│四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四月三日│水鎮重建││張│期利息二千元,││││下午五時│街一一七│││月息三十分。││││許│之一號二││││││││樓│││││├───┼────┼────┼────┼──────┼───────┼───────┤│庚○○│九十六年│臺北市文│二萬元│二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四月三十│山區羅斯││張│期利息二千元,││││日│福路五段│││月息三十分。│││││、興隆路││││││││口│││││├───┼────┼────┼────┼──────┼───────┼───────┤│丙○○│九十六年│臺北縣淡│二萬元│四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五月三日│水鎮中正││張│期利息二千元,││││下午三時│路二○○│││月息三十分。││││許│號│││││├───┼────┼────┼────┼──────┼───────┼───────┤│甲○○│九十六年│臺北縣中│一萬元│二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七月十三│和市連城││張│期利息二千元,││││日│路二六三│││月息三十分。│││││巷一八弄││││││││五號三樓│││││├───┼────┼────┼────┼──────┼───────┼───────┤│己○○│九十六年│臺北市士│二萬元│四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九月十九│林區延平││張│期利息二千元,││││日下午二│北路五段│││月息三十分。││││時許│與葫蘆街││││││││口│││││├───┼────┼────┼────┼──────┼───────┼───────┤│戊○○│九十六年│臺北縣淡│二萬元│四萬元本票一│每十日一期,一│百分之三百六十│││十月七日│水鎮重建││紙│期利息二千元,│││││街一一七│││月息三十分。│││││之一號二││││││││樓│││││├───┼────┼────┼────┼──────┼───────┼───────┤│庚○○│九十六年│臺北市文│二萬元│二萬元本票二│未計利息│未計利息│││十一月九│山區辛亥││張│││││日│路四段一││││││││○八巷口│││││├───┼────┼────┼────┼──────┼───────┼───────┤│庚○○│九十六年│臺北市文│二萬元│二萬元本票一│未計利息│未計利息│││十一月二│山區辛亥││張│││││十日│路四段一││││││││○八巷口│││││└───┴────┴────┴────┴──────┴───────┴───────┘附表二(扣案物品)
一、遲繳客戶帳冊二本。
二、處理客戶帳冊一本。
三、收據一本。
四、空白本票二本。
五、帳冊明細十三張。
六、空白帳冊明細四十三張。
七、庚○○簽發之本票三紙:┌──┬─────────┬─────┬──────┬─────┬──┐│編號│票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註│├──┼─────────┼─────┼──────┼─────┼──┤│一│CH0000000│二萬元│九十六年十一│無││││││月九日│││├──┼─────────┼─────┼──────┼─────┼──┤│二│CH0000000│二萬元│九十六年十一│無││││││月二十日│││├──┼─────────┼─────┼──────┼─────┼──┤│三│TH四七二○九九│四萬元│九十六年四月│無││││││三十日│││└──┴─────────┴─────┴──────┴─────┴──┘
八、庚○○國民身分證影本。
九、信封袋二個:┌──┬───┬──────────┬───────┬─────────┐│編號│收信人│地址│聯絡電話│備註│││││││├──┼───┼──────────┼───────┼─────────┤│一│庚○○│北市○○路○段一○八│0000000│其上另填寫(保人:││││巷二七號│七五○│ 阿雲 )、「││││││4/30-2000、5/10、││││││11/19借2萬」│├──┼───┼──────────┼───────┼─────────┤│二│ 張秀琴 │大理街二○巷三號一樓│二三○六-八六│其上另填寫「12/││││( 欣奇 童裝)、住宅:│三三、○九三九│17-3000、││││土城明德路一段二一五│一五三八二九│12/27-5000本息」││││巷一八號二樓│││└──┴───┴──────────┴───────┴─────────┘
十、空白借據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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