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