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