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8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30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0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1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部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設有明文規定。是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須於接到裁決書後始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未經裁決機關裁決,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不得逕予聲明異議,否則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程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訂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另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之戶籍地自民國52年3月20日起即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至今,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且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中亦自稱監理單位應於該送達處所門口貼單告知等語,均足見受處分人有以其戶籍地為住所之意思。
又受處分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如附表所示違規,經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裁決,並以郵務掛號方式送達該裁決書至受處分人上址戶籍地址,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送達等節,有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及如附表所示之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均係合法送達,而受處分人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合法送達後,遲至98年7月31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狀章可資為憑。從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之22日(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定之20日不變期間及2日之在途期間),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案號│違規事實│裁決書│裁決日期│送達日期│送達方式││號│││││││├─┼──────┼─────┼───────┼──────┼──────┼──────────┤│1│98年度交聲字│使用註銷之│ 彰監 四字第裁│96年8月1日│96年8月3日│由同居人 黃筱琳 收受│││第1189號│牌照行駛│64-Z00000000號││││├─┼──────┼─────┼───────┼──────┼──────┼──────────┤│2│98年度交聲字│汽車行駛高│彰監四字第裁│96年2月14日│96年2月26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3號│速公路超過│64-ZDA037483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最高時││││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3│98年度交聲字│在禁止臨時│彰監四字第裁│95年12月18日│95年12月21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4號│停車處所停│64-N0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車││││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4│98年度交聲字│不遵守道路│彰監四字第裁│96年1月18日│96年1月23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5號│交通標線之│64-BB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指示││││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5│98年度交聲字│不遵守道路│彰監四字第裁│95年8月1日│95年8月4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6號│交通標線之│64-BC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指示││││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6│98年度交聲字│駕車行經有│彰監四字第裁│96年4月14日│96年4月17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7號│燈光號誌管│64-NJ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制知交岔路││││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口闖紅燈││││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7│98年度交聲字│不遵守道路│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7日│95年3月30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8號│交通標線之│64-BD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指示││││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8│98年度交聲字│駕駛人行車│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4日│95年3月30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09號│速度,超過│64-BC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之最高││││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時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9│98年度交聲字│駕駛人行車│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4日│95年3月30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0號│速度,超過│64-BC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之最高││││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時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0│98年度交聲字│駕駛人行車│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2日│95年3月25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1號│速度,超過│64-BD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之最高││││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時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1│98年度交聲字│駕駛人行車│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2日│95年3月25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2號│速度,超過│64-BB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之最高││││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時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2│98年度交聲字│駕駛人行車│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20日│95年3月23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3號│速度,超過│64-BB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規定之最高││││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時速未滿20││││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公里││││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3│98年度交聲字│駕車行經有│彰監四字第裁│95年3月17日│95年3月22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4號│燈光號誌管│64-BB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制之交岔路││││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口闖紅燈││││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4│98年度交聲字│行車執照有│彰監四字第裁│95年2月25日│95年3月8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5號│效期間屆滿│64-I0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不依規定換││││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領而行駛者││││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5│98年度交聲字│不依限期參│彰監四字第裁│98年2月23日│95年2月10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6號│加定期檢驗│00-00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6│98年度交聲字│汽車行駛於│彰監四字第裁│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6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7號│道路上,其│64-GC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汽車駕駛人││││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未繫安全帶││││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者││││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7│98年度交聲字│使用註銷之│彰監四字第裁│98年4月27日│98年5月5日│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318號│牌照行駛│64-Z00000000號│││,送達人員並有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18│98年度交聲字│不依限期參│彰監四字第裁│97年8月6日│97年8月11日│由同居人 黃筱庭 收受│││第1319號│加定期檢驗│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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