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明輝 原告 吳佩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律師被告 施柏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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