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一0八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蔡玉樹因肺炎併急性呼吸衰竭,頸椎損傷致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24小時照護,且依賴呼吸器,住院治療中,醫院評估不適合到庭就審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當時卷附之戶籍資料尚無被告死亡之註記)。惟查被告已於109年5月11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可參,是前開裁定自有未合,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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