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8號聲請人甲○○
39之聲請人丙○
21之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年3月21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3月20日起至96年3月1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甲○○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復辦理擔保物變更,並提高權利價值為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甲○○又於87年8月4日,將上開抵押權暨債權範圍2分之1讓與予聲請人丙○,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86年起陸續積欠聲請人欠款共計5,000,000元,此有本票2紙在卷可稽,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3月19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無結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2紙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6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6月28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共同擔保聲請人甲○○、丙○債權範圍各2分之196年度拍字第2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糖友││102│旱│00│18│23.10│1/6│重測前為中寮│││││││││││││段竹圍子小段│││││││││││││121地號│├──┼───┼────┼────┼────┼────────┼─┼──┼──┼──────┼─────────┼──────┤│002│彰化縣│和美鎮│糖友││82│旱│00│07│90.32│1/6│重測前為中寮│││││││││││││段竹圍子小段│││││││││││││122地號│├──┼───┼────┼────┼────┼────────┼─┼──┼──┼──────┼─────────┼──────┤│003│彰化縣│和美鎮│中圍││808│旱│00│15│11.29│1/192│重測前為中寮│││││││││││││段竹圍子小段│││││││││││││72地號│├──┼───┼────┼────┼────┼────────┼─┼──┼──┼──────┼─────────┼──────┤│004│彰化縣│和美鎮│竹園││293│旱│00│68│48.02│2483/20544│重測前為柑子│││││││││││││井段竹子腳小│││││││││││││段350-2地號│├──┼───┼────┼────┼────┼────────┼─┼──┼──┼──────┼─────────┼──────┤│005│彰化縣│和美鎮│竹園││294│旱│00│06│96.01│1/3│重測前為柑子│││││││││││││井段竹子腳小│││││││││││││段350-3地號│├──┼───┼────┼────┼────┼────────┼─┼──┼──┼──────┼─────────┼──────┤│006│彰化縣│和美鎮│竹園││295│旱│00│06│29.00│1/3│重測前為柑子│││││││││││││井段竹子腳小│││││││││││││段350-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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