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吳珠枝 被告台南市北區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2,209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為其有應有部分60/344、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其主張被告占用之範圍為該土地之全部即686平方公尺,是以該筆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102,209元(686㎡×51,000元×應有部分60/34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