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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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債權人 林瓊芳 上列債權人林瓊芳因與債務人 洪啓智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瓊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洪啓智、債務人即背書人 洪永川 係請求「共同」抑或「連帶」給付?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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