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吳秋文
陳錦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詠裕 砂石行、 黃素珍劉建旭 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0,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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