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冠(原名林冠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張冠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3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桑子 樑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