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7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5739號
原   告 駿業鋼鋁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賢
被   告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訴訟代理人  馮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573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簡素惠
  通 譯 楊雅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三
萬元,被告僅清償十萬元,尚有十三萬元不為清償,爰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三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請
求之工程款並未經被告同意之情資為置辯。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施作欄杆、鋼門等工程,固提出報價單為
證,被告自認業已清償十萬元款項,惟以前情資為置辯。經
查,原告提出之報價單,除均未經被告簽名確認外,且原告
亦未提出兩造簽訂之契約書,證明兩造曾就原告施作工程款
合意為二十三萬元,再者,原告方面亦自承系爭款項有很多
為追加款之語,顯見原告應係未經被告同意下自行追加工程
施作,即被告主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並未經原告同意
之情,堪以採信。既然系爭款項未經兩造合意確定,是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十三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簡素惠
法官范智達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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