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店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蘇天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6月15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00031074號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天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貳條及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11日上午1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2段183號前之新店客運909號
公車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廖光誼 於警訊之供述。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使用過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