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莊哲維 即雲路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紅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經查未有紅球設計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請原告確認被告是否為紅球設計顧問公司,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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