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 洪勤惠 原告 王介欣 原告 楊岳勳 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 律師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被告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 被告 洪豊霞 被告 葉春喜 被告 何玉芳 被告 郭麗真 前列洪豊霞、葉春喜、何玉芳、郭麗真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張秀枝 被告 洪慶源 被告 莊雯棋 被告 張永宗 被告 宋士宏 被告 林佩君 被告 張永昇 被告 馮美慧 被告 王薇青 被告 張永欣 被告 賴奇偉 被告 陳莉芳 被告 丁沛瀅 被告 蔡依頴 被告 顏志仲 被告 廖秀芬 被告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