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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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 顏利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萍┌──────────────────────────────────────────────┐│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5年12月19│14,900元│A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中分行│日││││││司││││││││ 蔡瑞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