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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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廣淵被告羅原賓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聲字第403號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