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邵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邵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潘邵芸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對本院113年6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除理由書狀另外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