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柏淵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伊舒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許珈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7月29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6字第2907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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