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楊至剛 相對人 曹睿華 (即 曹占華 ).相對人 周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607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2,646元(計算式:69,607×9/10=62,646(採四捨五入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