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柏堅 選任辯護人 李蕙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保意旨詳如附件被告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柏堅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103年5月14日訊問後,准以被告20萬元並限制住居得免予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陳其無固定住所,戶籍地與其父親相同,僅工作之餘返家探視,復不能提供新臺幣20萬及限制住居供擔保日後審理期日、執行之到庭,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三、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逃亡之虞之原因猶存,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事由,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人所陳家庭生活困難,父親、祖母年邁且重病需人照護,被告曾向銀行、錢莊借貸,若被告未為處理,恐家中長輩遭人為難,故家中經濟實無法負荷具保金額,希冀能降低交保金額等,使被告能盡快與被害人和解並湊足和解金額云云,核與被告是否應予羈押之原因無涉,其降低交保金額停止羈押之請求,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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