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 陳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20,000元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2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760,000元②1,
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11月28日②107年11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81,706元②784,0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前於93年12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
相對人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並未依期繳款,截至104年7月10日止,尚欠帳款32,305元未付。
㈣相對人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款月攤還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2-21│建│1218.00│10000分之73│└──┴───┴────┴───┴───┴─┴────┴──────┘┌─────────────────────────────────────┐│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4│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58│58│平│鋼筋│6.│平│全部│││39│府平路366號8│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4│方│混凝│30│方│││││樓之4│段102-21│土造│6│6│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有部分:金華段73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共有部分:金華段73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