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98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