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31號聲請人 陳聯寬 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向航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或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9日以104年度家全字第21號裁定聲請駁回。則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其就假扣押之聲請請求訴訟救助,即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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