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歐陽方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陽餐飲有限公司 李坤陽 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113年5月2日6,350,000元QA57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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