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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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異議人即聲請人楊雅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楊雅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聲明異議略以: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車號0000-00之汽車貸款,此輛車是2005年老車已無價值,債權人行使擔保債權無實益,故應改列為無擔保債權。
二、查本件債權表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列於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係依債務人楊雅雯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本件債權表於民國111年3月1日公告,並檢送兩造通知其得自本表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依說明二「如有提出異議者,應檢具理由、證據,並將異議狀繕本(含附屬文件)自行送達對造即受異議人,及檢具該受異議人收受送達之證明。」上開通知於111年3月7日送達本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楊雅雯,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異議,債務人楊雅雯雖於111年3月17日提出異議,但未依上開通知說明二提出證據及送達證明,且其異議主張牴觸其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如許聲請人改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無擔保債權,即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故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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