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鄭雅蓮
沈錦源 前列鄭雅蓮、沈錦源共同相對人 王真 關係人 羅吉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十四行,關於「107年6月7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1月11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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