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136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相對人 許鍾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日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4136號│├──┬─────┬─────┬──────┬──────┬──────┤│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001│58,410元│53,098元│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002│11,764元│11,764元│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003│88,706元│88,706元│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004│23,686元│23,686元│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005│33,434元│33,434元│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