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3號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逢泰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3號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逢泰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