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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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0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太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太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貳袋(純質淨重:柒點伍肆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案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2袋,檢出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7.5459公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