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張本皓 律師
被 告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