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慕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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